原告清远市新**************(以下简称鸿基公司)与被告清远市中*********(以下简称中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浩文,被告中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鸿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从2021年6月26日至被告将所租赁的4111.7平方米商铺返还给原告之日止的租金及违约金(2021年7、8、9月的月租金为196357元,2021年10月后包括10月的月租金为210102元,暂计至2021年12月23日的租金为1219377元;违约金每日按拖欠租金的2‰计算,暂计至2021年12月23日的违约金为251463元;两项合计为147084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从2021年7月1日至被告返还商铺之日止的租金及违约金。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而承担的律师费66125元,因被告违约,原告无须向被告返还租赁保证金420000元;3、判令被告...(本文书还有4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