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立*******与被告邯郸萤火*********(以下简称萤火虫公司)、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两被告在收到本院送达诉讼材料后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将两案合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梁**、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萤火虫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尾款51000元及利息(以51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从2020年11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曹**对萤火虫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原告与萤火虫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萤火虫公司供货一批灯具,订单货款总金额为327432元,货款折后实收金额为29万元。后*萤火虫公司增加了lt-02型号的产品共1050元。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交货义务。2020年11月3日,被告和原告对账后确认,萤火虫公司未结货款为134050元,计整数134000元。在扣除三天工费5400元、减去当天支付的货款48000元、减去需退货的光源货款14600元及减去在2020年11月4日支...(本文书还有49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