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租土地征地附着物补偿款754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9月5日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书,约定原告租赁被告水浇地2亩,租期为2年起,自2018年9月5日至2020年9月5日,约定租金为2000元,水浇地每亩每年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该土地用于种植松树、核桃。同时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在使用土地的过程中若发生土地地界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如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及其他用途所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款由甲方享有...(本文书还有11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