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初,阮**(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何**、王**、彭**共同在合肥市瑶海区内以“推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由被告人王**提供场地。赌场每天按庄家赢钱的10%抽头渔利。经营期间,赌场雇佣汤*(另案处理)、陈*(另案处理)、被告人应*等人在赌场内负责为庄家看堆、帮忙“抽水”、收取“水钱”、发出场费等工作,雇佣被告人杨*、张**在赌场外围望*,引导参赌人员,共同从该赌场获取非法利益。2017年3月28日凌晨3时许,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民警至该赌场,现场查获赌博工具“牌九”1副、白铁皮盒子(“水箱”)1个、抽取的水钱17500元、赌资3150元,并现场抓获参赌人员12人。截至案发,该赌场抽头渔利达50万元以上。
另查明,2018年4月9日15时许,被告人何**在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6月5日15时许,被告人王**在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6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彭**在亲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5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应*在同案人及家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6月1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杨*在家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6月15日9时许,被告人张**到公安机关投案。因从事开设赌场活动,被告人何**获取违法所得8万余元,被告人王**、彭**分别获取违法所得3万余元,被告人应*获取违法所得1万余元,被告人杨*获取违法所得3000余元,被告人张**获取违法所得1000余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应*、杨*分别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3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何**、王**、彭**、应*、杨*、张**犯罪时已成年等身份信息。
二、归案经过,证实2018年4月9日15时许,被告人何**在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6月5日15时许,被告人王**在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6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彭**在亲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5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应*在同案人及家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本文书还有80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