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州省某*******诉被告宁夏某某****、第三人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贵州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宁夏某某*****向原告支付下欠工程款541819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52481元(自2023年1月4日至2024年5月10日止,共计493天,按年利率3.45%计算),并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继续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工程款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发布《京藏高速公路石嘴山至中宁段改扩建平罗*四十里店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该文件第14页3.2投标报价第3.2.1细化为:“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根据国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投标人为主征收对象的所有税费,包括因国家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征收税费而引起的费用的变化,均包含在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综合单价中,招标人不予增加或扣减,不再另行支付或抵...(本文书还有13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