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郴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陈*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21)湘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调查后,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财保郴州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平安财保郴州支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白**、陈*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在已查明的原交通事故案件中陈*承担30%责任的情况下,认为陈*在交通事故中已按判决承担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平安财保郴州支公司对其不享有追偿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部分查明:李*寿就此次交通事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寿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共计157034.23元,李*寿自行承担5%的过错责任,陈*承担30%的责任,白**承担65%的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41848.01元,由李*寿自行承担3219.08元;由白**承担41848.01元;由陈*承担19314.47元。据此可知,陈*作为车主未经核实将车辆交给无证驾驶资质的白**使用,未尽到审慎义务、疏于管理,对...(本文书还有50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