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莫**与被告莫**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5.8万元,并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该款项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8日被告与原告韦**签订《确认书》一份,确认原告韦**之子莫鸿阳(已故)于2011年12月至2017年6月12日共出资10.55万元与被告共同投资白土乡新集贸市场项目,经结算,确认被告拖欠莫鸿阳款项15.8万元,其中投资款10.55万元,分红5.25万元,应由被告负责返还给原告,被告还承诺从金城江区城乡投资有限公司拖欠被告的工程款划转15.8...(本文书还有20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