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詹**因与被申请人西安某泰********(以下简称某泰公司)、阙**、阙**,第三人某铁贵州******(以下简称某铁贵州公司)、某洲设计********(以下简称某洲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3)皖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詹**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结算单显失公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结算单载明“架工完成工程量为92375平方米,单价为21元每平方米,小计1939875元,料台3**个,单价每个200元,小计74000元;签工4135个,每个350元,小计144725元,项目部签工32975元,扣款33250元,以上合计2158325元。”就已发工资部分2089892元,詹**对其提出异...(本文书还有1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