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宋**因与被申请人张*、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2-
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所谓的“正常交易习惯”违反基本常识。首先,《欠据》中并没有提及要将本案涉及的5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抵顶股权转让款,该借款借条至今仍由申请人持有。二、二审判决认为《欠据》是一种“结算说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欠据》是双方当事人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的有效书面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只是双方为与公司章程保持一致,办理股权变更工商手续而签订,而《欠据》才是双方事实上对股权转让事宜达成的合意,虽然《欠据》形式上只有申请人签字捺印,但从本案一、二审及(2021)内0402民初****号案件来看,安*对《欠据》内容都是认可的,故《欠据》能反映...(本文书还有1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