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肖*、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西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人保西宁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肖*、被告中国人民****************赔付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精神损失等相关费用6019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具体清单为:护理费按西宁市劳务标准12.7元/小时/人,每天24小时,1名护理员,护理25天,费用7620元;交通费1881.73元;营养费:住院25天,费用1442.3元;残疾辅助工具:1525.6元;门诊复查及核酸检测:780.5元;学校护理住宿(租房)费用7791元;上学期间护理营养费:35元/天,计90天,费用3150元;损坏车辆赔偿16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合计60191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二次手术费10000元在本案中不再主张;在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增加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70元,计25天,共1750元。事实及理由:2021年8月17日16时,被告肖*驾驶青a82**号日产牌小型客车,沿海湖大道由南向北行使至海湖大道尼桑4s店门前向西左转弯时,与由北向...(本文书还有5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