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周**与被告李*、马**、周*、徐*、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周**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马**、周*、徐*、李**、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马**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7035元及利息92640元[利息自2018年11月24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共634天,按月利率2%计算,计62147元(147035元×634天×2%÷30天=62147元);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共498天,按年利率15.2%计算,计30493元(147035元×498天×15.2%÷365天=30493元)],共计239675元,之后利息继续主张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2.判令被告周*、徐*、李**、林**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及理由:201...(本文书还有4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