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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市横************、泰州名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苏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5-03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吴*市横************(以下简称中某缝纫机厂)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名某*******(以下简称名某缝纫机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某缝纫机厂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中某缝纫机厂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名某缝纫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主动轴机构连接有驱动其带动机头组件(4)沿导轨(3)纵向移动的纵向驱动装置”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被诉侵权产品存在驱动装置,其连接并驱动主动轴机构,争议点在于“带动机头组件沿导轨纵向移动”。其中“带动”包括“带有动力源的带动”和“不带有动力源的带动”两种带动方式,被诉侵权产品的主动轴机构与机头组件连接,属于以连接关系为主的“不带有动力源的带动”,因此符合专利的上述特征,构成相同侵权。

    名某缝纫机公司二审答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中某缝纫机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名某缝纫机公司:1.停止侵犯中某缝纫机厂201822076645.x号专利权的行为;2.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及模具;3.赔偿中某缝纫机厂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00万元;4.删除阿里巴巴网、官网、抖音、微信中展示的侵权产品链接及图片。

    一审法院查明:

    一、中某缝纫机厂及其主张的专利权。

    中某缝纫机厂系于2010年7月6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经营范围为生产、销...(本文书还有651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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