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重庆市涪**********、谭**及第三人谭**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汪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重庆市涪**********法定代表人漆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陈*,被告谭**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市涪**********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运费120万元及利息(其中以9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lpr的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其中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本文书还有25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