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吴**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240402元及利息(按200000元的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2.判决吴**一次性向吴**支付因本案诉讼委托律师的律师代理费5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吴**承担。事实与理由:因资金周*需要,吴**于2021年3月25日向吴**借款20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吴**出具借条一份交吴**收执。后吴**于2021年5月26日在微信上向吴**借款48000元,没有出具借条,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年...(本文书还有18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