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8日,原告通过银行账号*******。2024年1月15日,原、被告双方通过腾讯电子签小程序签署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借款人钟*向何**借取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借款年利率为4%,自2023年11月28日出借,需在2023年12月5日归还。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借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出借100000元给被告,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归还借款,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本文书还有7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