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与被告袁*、袁**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被告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撤销(2023)陕1025执异****号执行裁定书,准许对登记在被告袁*名下的号牌为陕hxxx**的宝马牌小轿车的执行;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在原告与被告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告袁*不服(2021)陕1025执恢59-****号执行裁定书向镇安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后,镇安法院于2023年3月6日作出(2023)陕1025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涉案宝马牌小轿车的执行。原告认为被告袁**将其所有的案涉陕hxxx**号宝马牌小轿车过户登记到袁*名下的行为系二人合谋恶意逃避债务行为,二被告称袁**将车辆卖给袁*的说法不符合常理、不客观、不真实,称车辆出卖后给原告归还了部分债务是胡编滥造,车辆的实际权力人是被告袁**...(本文书还有13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