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与被告乌鲁木齐********(以下简称某酒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赵*独任审理,于202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酒吧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聂**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95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4952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该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超市负责人,批发零售烟草、饮料等。2023年12月18日,被告的经营者王*因经营酒吧需要,陆续在原告店里购买烟酒及饮料。2024年4月2日,经双方对...(本文书还有11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