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王**,住甘肃省平凉市。
再审申请人平凉市大*******(以下简称大元商贸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宏达国盛**********(以下简称宏达国盛工程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大元商贸公司申请再审称,第三人王**系被申请人宏达国盛工程公司十六项目部经理,负责承建被申请人宏达国际花园a区3#4#、b区8#9#楼及宏达国际幼儿园项目。申请人将钢材全部供至被申请人公司,被申请人公司代表在销货清单上签字。自2018年1月至2020年8月19日,被申请人宏达国盛工程公司共向申请人支付钢材款13343056元,王**于2018年9月在原始合同落款处手写补签“宏达国际花园b区8#9#延用a区合同条款”后,被申请人宏达国盛工程...(本文书还有1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