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翟**因与被上诉人绥化农村**********(以下简称“绥化农商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9)黑1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翟**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翟**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绥化农商银行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一审庭审中,绥化农商银行提交的借款凭证并非收款的收据,也未记载收款人的收款账户或者付款方式为现金。一审法院认定绥化农商银行以现金方式发放案涉两笔贷款,事实认定错误。2.2009年12月14日发放贷款的办理时间未2008年12月12日,该笔贷款延迟一年发放必然影响翟**种地,无法实现借款合同目的。而2009年12月10日贷款的发放时间未2009年12月23日,仅用时13天。同样的贷款,审核时间差异如此之大令人费解。3.一审法院未对贷款合同签订时间及贷款审核之间的矛盾进行审查,又未对贷款的发放形式是现金还是转账进行...(本文书还有3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