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诉被告张**、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7月31日,张**驾驶自己所有的京ea××**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大广高速公路广州方向1742千米时,与李*旦驾驶的原告所有的冀as××**号小型汽车相撞。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邯郸支队大名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本文书还有1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