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已经导致原告亲属向*死亡,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坪山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双方责任的划分予以确认,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诉讼主张的各赔偿项目和数额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依照查明的事实,本案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总额为1807782元(上述第四项至第十项之和)。
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中国人民****************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四原告损失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被告曾**承担次要责任,故对于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被告中国人民****************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1807782元-110000元)×4...(本文书还有13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