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杨*与被告北京上筑******(以下简称上筑公司)、第三人北京市燕************(以下简称燕顺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林媛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杨*,被告上筑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第三人燕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6750.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3月19日,原告方就购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房屋与上筑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875056元。根据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筑公司应于2021年5月12日前向甲方交付房屋,但被告直至2021年5月29日才组织交房。按照合同第十二条第1款第(1)节的规定,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上筑公司应按照乙方支...(本文书还有38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