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忠县某养*****(以下简称某养殖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24)渝023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某养殖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养殖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案涉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系为黄*雇请的工人烧电焊所致证据不足。首先,案涉火灾事故发生时间为2022年6月19日的傍晚6点左右,当时正值夏季,天气炎热干燥,肉牛养殖场堆放的稻草干枯,发生稻草燃烧具有多种可能性,本案尚不能排除存在有其他因素引发稻草燃烧的可能性。其次,法律规定火灾事故发生后,应由经法律授权的消防职能部门对火灾事故的成因作出认定。虽然某养殖公司提交的忠县某村民委员会和某派出所出具的说明材料中认定案涉火灾事故系烧电焊所致,但忠县某村民委员会和某派出所并不具有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和作出事故认定的资质与职权,并且就书面说明材料本身而言,均仅加盖了公章,无具体经办人的签名,对于是否系偷盖公章无法排除,故对说明材料的真实性存疑。另,说明材料的出具时间距离火灾事故发生时间均已间隔达一年之久,而根据某派出所制作的询问笔录载明内容,并没有人明确表示火灾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系制作...(本文书还有5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