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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上海茴逸******与被上诉人上海华原************、一审被告徐**、一审被告四川汇维*******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海事海商纠纷>>海事海商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沪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3-06
  •  
  • 【案例概要】

    c公司于官网公示了中国出口超期费标准,官网备注,对于取消出口装运后将未使用的空集装箱退回堆场的客户,将从第一天起收取集装箱超期费,不提供任何免费用箱时间,40尺的集装箱依照人民币400元/天的标准计算使用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涉案货代业务发生于2022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华原公司主张其与茴逸公司之间构成以委托订舱为主要事项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茴逸公司对此并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华原公司因提供订舱而与委托人茴逸公司之间形成的代理法律关系,应适用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华原公司主张其在接受茴逸公司委托处理涉案海上货运代理业务过程中,勤勉、忠诚地完成了合同义务,因茴逸公司指令退关导致货代合同不再继续履行且产生了相应费用,故华原公司在对外支付该笔费用产生损失后要求茴逸公司向其支付。茴逸公司则认为其与华原公司在建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时并未约定退关将产生费用,且退关是因为疫情导致道路封控,从而未能顺利将...(本文书还有453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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