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张**、张**、张**、郑**与被告某保险公*(以下简称某保险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某保险公*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张**、张**、张**、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五原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0000元、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5400元、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0000元,合计1154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2年9月2日,五原告家属张某以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在被告处投保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a款),保险单号为012022430626d719j90000××××,保险期间为2022年9月6日零时起至2023年9月5日24时止,保险费为100元,保险责任分别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为10000元;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为5400元,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本文书还有41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