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吴*、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孝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被告人保财险孝感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致原告的损失共计136075.76元;2、被告人保财险孝感分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31日13时50分许,被告吴*驾驶鄂k×××**号小型轿车沿槐荫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孝感城区北京路转盘路段时,在避让左侧车辆向右打方向时,与同向右侧高**所驾驶的孝感...(本文书还有25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