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3)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国家知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第三人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黄*。
2.注册号:第23311741号
3.申请日期:2017年3月28日4.注册公告日:2018年4月6日5.专用期限至:2028年4月6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类似群1108-1110):管*(卫生设备部件);卫生设备用水管;龙**。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1.注册人:某**。
2.注册号:第3371537号
3.申请日期:2002年11月18日4.专用期限至:2034年5月13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类似群1108):压力水箱;龙头;水龙头;水管龙**。
(二)引证商标二1.注册人:某**。
2.注册号:第3371538号
3.申请日期:2002年11月18日4.专用期限至:2034年5月13日。
5.标志
6.核...(本文书还有51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