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与被上诉人章**、原审第三人宁海县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22)浙0226民初****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驳回章**诉请。事实和理由:一、朱**与章**不存在劳务关系。案涉项目是朱**发包给章**,章**叫其父亲章**过来帮忙,朱**没有叫过章**,一审判决认定章**介绍章**,到案发工地工作,与事实不符。章**与朱**系承揽关系,系本案当事人,不具有证人身份。朱**在章**受伤后,叫他人过来一起完成承揽项目,这是情势所迫,该工作需要两人配合。二、退一步讲,双方属于劳务关系的情况下,也应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合理分配责任比例。章**从事木工多年,应具有劳动经验,该项目不具有危险性,其未尽任何谨慎注意义务和采取适当的施工方式,应承担主要过错。...(本文书还有37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