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诉被告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剡鹏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租金36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0日,原、被告协商一致,签订《租房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彭*市××镇××街××社区××组××号房屋出租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租金。后因被告房屋拆迁,双方于2021年9月14日协商一致,由被告退还原告租金36000元。但被告至今未退还上述款项,原告遂诉至本院。
被告冯**未到庭,未作答辩,也未...(本文书还有1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