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独任审理,于202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借款本金1956.27元,并支付由上述欠款本金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579.86(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0年5月21日)及自2020年5月22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以上暂共计:2536.13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了签约电子银行业务。后被告通过个人电子银行向原告申请了快贷额...(本文书还有3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