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海城市某******(以下简称某运输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23)辽03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运输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谢*,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运输中心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的事实是被上诉人张**承包了上诉人提供的大量原材料,但双方并没有经过工程的结算审核,因此无法确定工程款的给付数额,在一审中,法庭要求上诉人提出鉴定申请,但上诉人由于当时管理人员黄某已去世,没有做正常交接,其余人员无法确定工程量及提供原材料的具体数量和单价,故该案的鉴定应由被上诉人举证。二、被上诉人方仅出示了微信记录,说是黄某和黄某华的工程进度以及出示了某运输中心的工作人员微信中的工程清单表,无法证明上诉人应给付被上诉人的工程款数额。三、被上诉人起诉工程款是631,575元,扣除材料216,815元,工程施工人应得工程款414,760元,人工费远远大于材料费,比例不符。被上诉人方没有提供该工程的内业资料,提供资料不完整、不客观。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张**辩称,服从原审判决。双方约定施工内容、履行情况:2022年3月26日...(本文书还有52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