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甘肃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2)甘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化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在三十日内以现金支付货款违反《材料采购合同》的约定,商业承兑汇票是支付货款的唯一付款方式;《材料采购合同》第五条第2项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商业承兑汇票(甲方不负责贴现)。”2.办理符合双方约定的有效结算是被上诉人请求付款的基础事实,目前这一条件尚未成就,一审法院在双方之间并没有办理任何有效结算时判决上诉人承担付款责任错误。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未提交上述任何有效单证,其提供的结算只是项目部的初审意见,没有报公司经营部门和相关部门终审及主管领导签字,也没有加盖“某某化公司结算专用章”,因不符合约定的形式,被上诉人请求付款的基础事实不存在。3....(本文书还有45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