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男,1977年6月**日生,汉族,职工,大专文化,住云南省泸西县。
上诉人赵**、陈**与被上诉人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2023)云25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后,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及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陈**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2023)云2527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采光和日照”。被上诉人购买饶**房屋至今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证明其违法买卖;在违法买卖的共有院子建房,没有建房许可,建房证或是不动产权证,属违法建房;其在房屋南面院子空地上建盖房屋,所建房屋面高出上诉人上层房屋南墙窗户二分之一多,严重影响上诉人房屋的通*、采光、日照,致使上诉人十年房屋没有出租出去,造成上诉人3万多元的经济损失。二、一审判决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的规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该判决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张**辩称,一、2010年其拆旧建新时,在48号内院心南面(区分所有)房屋背后(南面),紧接区分所有房屋建盖了**层房屋,该房屋建筑物与其××街××号铺面相连(现作为该铺面使用该房屋建筑物顶部张**家作为平台使用,上诉人家并未阻拦。一年多后,赵**找到张**和张**的父亲商议要将建设街小巷...(本文书还有7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