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陆*因与被上诉人大连某熟*******(以下简称“某公司”)、蔡*、刘*及原审第三人栾*、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4)辽02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陆*上诉请求:1.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辽021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与被上诉人某公司、蔡*、刘*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首先,上诉人一审提交银行流水、支付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及收据足以证实上诉人与各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2020年4月3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的目的是为了偿还案外人白*的欠款,该笔欠款是2019年10月18日被上诉人为了偿还案外人姚景明向白*借款398,418元。因第一次庭审中,各被上诉人都否认欠白*欠款的事实,故上诉人在第二次庭审时提交《收据》,证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目的以及被上诉人白*于2020年4月3日偿还欠款398,418元的事实。2020年4月3日,被上诉人某公司会计凭证记载:“付偿还白*款398,418元”。第三人栾*做为某出纳,在一审开庭前通过微信,...(本文书还有50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