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杜**因与被申请人青岛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杜**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依据之一是一审法官认定的股价,属认定事实不清1.某某公司提交的2021年股东大会财务工作报告、股东会决议、公司资产清查报告等证据,内容不真实,公司的房产车产均未统计在内,应收账款也隐瞒了数千万,报表有上千万的预计账款等行为,严重侵犯了杜**的合法权益2.在双方未办理回购手续的情况下,杜**仍是某某公司的股东,应该参与七月份的股东会,并且某某公司提交的股东签名中的五位股东与杜**签订《持股协议》是相同情形在杜**未参加股东会,也不知每股3.85元依据的情形下,应认定该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规定3.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持股协议》是以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但某某公司提交的王*星回购一事,王*星从未与某某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却采纳了二、一审庭审中,双方对股价计算方法达成一致,即净资产*...(本文书还有23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