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诉被告安**、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中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被告人保中山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1425元;2.判令被告安**向原告支付误工费300元;3.判令被告人保支公司就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3年9月14日19时20分许,被告安**驾驶×××的轻型封闭式货车,沿贺*县沙海路凤凰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桥面路段处向右变更车道时,车辆右前侧部位撞向正常行驶的原告驾驶的×××号小型客车,造成原告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经贺*县公安局交警队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安**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本文书还有13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