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潮州市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潮州市某*******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23370元;2.判令被告潮州市某*******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3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电梯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ah****559),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安装电梯设备48台,合同总价3731600元。2018年10月,双方经协商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合同总价调整为3754970元。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按时将全部电梯送达项目地点,且全部电梯均已通过当地政府部门检验合格,但被告至今仅向原告支付了合同款3731600元,尚欠剩余合同款23370元逾期不付,屡...(本文书还有33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