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李*、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后,于2024年3月2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骞少臣、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与质证。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骞少臣、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与质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229367.31元,伤残赔偿金68146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1000.00元,交通费1200.00元,鉴定检查费8176.00元,以上按事故责任比例后合计金额为786025.00元,扣除李*垫付5000.00元,交强险垫付18000.00元,最终诉求金额为763025.00元。
事实与理由:2023年8月5日22时11分许,被告李*驾驶蒙da××**号小型轿车沿英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七一三部队门前路段处直行行...(本文书还有44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