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分行)与被告舒*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某某分行诉称,因舒*拖欠信用卡款项未按时归还,请求判令:1.舒*立即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32.93元、利息617.20元、违约金及手续费45.70元(暂计算至2024年5月31日,此后按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合计995.83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舒*承担。
舒*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9日,舒*向某某分行申请办卡,经某某分行核准后发卡,卡号为6259********。双方签订的领用合约对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进行了约定。舒*透支消费后于2021年6月18日开始未按约...(本文书还有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