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罪犯田**犯强奸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26年1月25日止。2015年7月29日交付执行。2019年2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2年2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25年5月10日止。该犯在服刑期间按时完成劳动任务,“三课”成绩及格,获得表扬奖励五次。
上述事实,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监狱向本院提交的四组证据予以证明:
第一组证据:1.原审法院裁判文书及减刑刑事裁定书;2.执行通知书;3.罪犯入监登记表。证明罪犯所犯罪刑及服刑情况、历次减刑情况。
第二组证据:1.罪犯奖励审批...(本文书还有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