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吉林省某********(以下简称某公司)与上诉人吉林某医*******(以下简称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其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3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在一审判决的工程款数额基础上增加258265.7元(从一审判决1510656.3元更改为1768922元),其它不变;2.撤销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3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某公司一审反诉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依据[吉东方(2022)司鉴字第****号]出具的合同外双方有争议的工程造价鉴定为1768922元(其中不包含一审中双方无争议的《工程增项单》的广告vi、网络及显示屏、软装部分软装家具)。2。某公司对工程项目所使用的装修材料是知晓并认可的,因某公司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消防部门、卫健委、环保局)对工程现场所有装修材料和设计规划进行备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勘查现场验收后进行公示颁发合格证、之后双方签订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现工程项目已经投入使用两年之久、工程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且无需更换装修材料及重新施工、此项判决无法履行。不存在违约情况,故其提出重新装修施工请求不应支持。(1)依据双方...(本文书还有24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