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敖**、被告刘**、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敖**,被告刘**,被告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7335.94元(已经扣除了被告敖**垫付的10000元和保险公司垫付的2355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69552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辅助器具费468.94元、护理费29530元、误工费3616元、住宿费1120元、交通费11634元、施救费300元、财产损失7000元、复印费101.6元,合计857629.28元。2、请求被告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敖**、被告刘**予以赔偿;3、诉讼费用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30日17时00分,在北京市密云区密关路溪翁庄镇花卉生活馆北侧路口,被告敖**驾驶“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适有原告李**推“绿源”牌电动自行车(京...(本文书还有55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