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东方时尚**********(以下简称东方时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东方时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9761.86元;2.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9日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延时加班工资差额30384.90元;3.返还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9日期间无故扣发的合格率工资4000元;4.返还工服制做费500元、培训费500元;5.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9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1008.08元;6.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工资差额4682.09元;7.返还2021年3月、2021年5月、2021年9月6日(三次)过失核减工资1200元事实与理由:王*2002年10月8日参加工作,在北京阿普丽佳有限公司工作至2009年12月31日2014年7月21日经东方时尚公司招聘、培训后,入职东方时尚公司担任教练员,每月工资为6650.79元(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每月15日前银行转账支付工资双方自2014年7月21日至2016年7月20日、2016年7月2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11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9月9日王*被告知因违反《员工手册》处分条例第6-27条的规定,东方时尚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本文书还有60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