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益德*****(以下简称庆丰包子铺)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鹏创********(以下简称鹏创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郝*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庆丰包子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金**与被告鹏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之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庆丰包子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我公司与鹏创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20年6月26日解除;2.判令鹏创公司返还我公司已交纳的房屋租金54074.44元**房屋押金65189元、电表押金500元、水费1100元、电费2000元,以上共计122863.44元;3.判令鹏创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上述款项的利息,自2020年6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鹏创公司退还1月23日至6月27日一半的租金83915元,按照每月租金33566元计算;5.由鹏创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我公司与鹏创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鹏创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悦秀路**号商铺出租给我公司使用,用于经营餐饮;租赁期限自2017年8月15日至2022年8月...(本文书还有52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