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物业**(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4765.6元(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违约金953.12元,共计人民币5718.72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某某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同时,合同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应从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现被告尚*原告2022年6月1日至20...(本文书还有27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