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指控原审被告人陈**、蒋**、彭**、李**、姚**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7)沪0112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蒋**、彭**、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李*堂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蒋**、彭**、李**,原审被告人姚**及辩护人魏**、蒯**、张**、杨*、邵*、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中起,被告人陈**、姚**、蒋**等人结伙在本市闵行区xx路xx号**楼开设游戏机房,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中被告人陈**负责具体运营,被告人姚**负责pos机提现,被告人彭**、李**受雇负责为赌客收银、上分等。截至案发,上述赌场违法所得人民币...(本文书还有19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