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1985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上诉人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上诉请求:1、改判原审判决第二项,判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200,000元借款及相应利息;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间借贷性质,原审法院将双方认定为投资合作关系错误。上诉人将在二审期间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用以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达成的是借贷合意,上诉人于2022年6月29日委托葫芦岛连山区生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指定的大连盛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转账200,000元系借款。二、即使认定该200,000元系投资款,双方之间也应当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首先,被上诉人自称,“入股”“保不赔”“按股份分红”“我把股权协议书给你印好,你签字就行”等内容,并未获得上诉人的认可。其次即便认定为投资款,按照被上诉人的表述及承诺,上诉人...(本文书还有24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