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宿州某某**(以下简称宿州某某**)、上诉人安徽某某**(以下简称安徽某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宿州某某**的法定代表人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王**,安徽某某**的法定代表人何**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宿州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改判安徽某某**继续履行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3.改判安徽某某**向宿州某某**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合计50419126元;4.判令安徽某某**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对一审判决不服金额为38419126元)。事实和理由:一、另案判决尚未生效,本案应当对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继续履行作出处理。一审判决认为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3民初****号判决驳回了安徽某某**关于终止合同的诉讼请求,已经对合同是否终止作出评判,因此未支持本案中宿州某某**要求安徽某某**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但前述判决已经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并发回重审,一审判决依据不存在。
二、一审判决未查清案涉工程工期延误造成损失的具体金额据宿州某某**统计,因工期延误导致逾期交房,宿州某某**向770户房屋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共30895585.99元因安徽某某**不配合宿州某某**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导致买受人房产证办理迟延,宿州某某**因此向...(本文书还有26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