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诉被告中国人民****************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在投保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0599元(其中医疗费27043元、误工费27000元、护理费13500元、交通费1004元、住宿费5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营养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894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4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鉴定费2836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3年12月15日14时45分许,原告驾驶霸道2694cc越野车,车牌号为陕jw××**小型越野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g3411349km+400m(延安市安塞区××镇××村路段),单方驶出路南路肩,与路南石砌水渠涵洞、铁栅栏相撞,车辆发生侧翻,致侯**、侯*、屈子璇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本文书还有2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