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诉被上诉人长治市城*****(简称城区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5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的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城区政府委托代理人朱*、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杨**与晋东南行署畜牧局于1981年签订了房屋买卖草契,并于当年经长治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办理了正式契约,将自己位于铁香炉巷路北的房屋以1750元的价格出让给晋东南行署畜牧局,晋东南行署畜牧局支付了价款,但房屋未交付。1985年实行地市合并,晋东南地区畜牧局划归晋城市。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1988)第8次精神和关于落实省政府对长治、晋城两市\"813\"指示的会议纪要精神,晋城市畜牧局将原晋东南地区畜牧工作站房地产划归长治市畜牧局,并将原来办理的一切建筑物手续移交给长治市畜牧局。期间,长治市畜牧局于1988年向长治...(本文书还有2154字未显示)